12岁女孩自愿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男孩是否涉嫌强奸罪?

近日,长沙一12岁女孩被尾随强奸一事引发关注。12月17日晚,长沙警方通报了案件侦办结果,12岁的受害人与网友发展为男女朋友,在与对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因害怕责骂编造 “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你怎么看待这件事?嫌疑人罪行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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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事情的事情的始末: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起案件的始发原因是因为女孩谎称自己被强奸之后经过查明才发现原来这起案件当中不存在“公交强奸”案件,只是因为女孩怀孕之后担心被责骂谎称的一个理由罢了,所以前一段时间的公交强奸的热点也就此揭开谜底!


二、该案强奸罪定罪的原因及判罚

题目中仅交代案发时女孩已经年满12周岁,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时女孩是否已经足够12周岁尚未交代,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本案定性为强奸罪也是有法可依的。

  • 在关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首先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三款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所以根据题目交代男孩与女孩系网友这个条件来看,男方是应当知晓女孩实际年龄的,据此在此种条件下,男方明知女孩12周岁,仍然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构成强奸罪,故而本案当中对于该男子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当。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就是性行为的发生系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所以考虑到男方虽然构成强奸罪,但是本质上主观危害性并不大的情形,该案很有可能从轻惩处。

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无论女孩是否怀孕,构成犯罪年龄的男人基本都定强奸罪。

我对这个问题是有一些异议的,问题是,现在的女孩都发育的太早了,都太成熟了,而且受到负面信息的影响,以及受到网络的影响,实际上因为睡了未满14周岁的强奸犯已经很多了。

我们是要保护未成年人女孩。但是,女孩因为发育早,有性需求而勾引男人的情况怎么确定呢?如果一味定上强奸罪,也是不公平的。

这个问题其实,也是面临的法律年龄问题,比如未满14周岁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也不能定罪的道理一样,我们希望入刑年龄降低两岁到12周岁。同样女孩性关系,也是这个道理,我觉得根据实际情况,女孩的性绝对保护年龄可以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

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

这个新闻一出来,我就质疑过,我不相信长沙的社会治安那么差,也不相信会发生公交车尾随强奸事件,实际上包括孩子家长,包括媒体记者,也包括那个强奸犯,都被这个12岁女孩玩弄了。

这里虽然说女孩很有可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男孩还是涉嫌强奸被刑拘的主要原因是,女孩子才十二岁,意味着女孩子还是未成年人,不远自愿与否,都是构成了强奸,前提是男孩子已经成年,构成了能负法律责任的年龄。

据长沙警方12月17日公布的案情经过称,这个12岁女孩在网上与白某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二人见面多次发生性关系,致使女孩怀孕,而女孩害怕责骂编造谎言称,自己是在坐公交车时被白某尾随强奸,而警方通过侦查发现事情原委并非如此,而是网友关系,目前白某因涉嫌强奸而被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犯本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年龄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不管是否自愿,都按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所以说,女孩才12岁,而男孩白某如果成年,那不管是否自愿,他都触犯了法律,应该从重处罚。

该案件的曝光,还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达,造成的一种网络诱惑犯罪,而该女孩子的监护人也是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而犯罪嫌疑人白某应该接受刑事处罚,他触碰了法律,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导致这个女孩怀孕,其情节恶劣,应该从重处罚。

这件事情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女孩的家长。既然女孩才12岁,就又是见网友,又是几个月内多次发生性关系,家长是怎么监管的呢。而19岁的男友涉嫌强奸并没有错。

先来说强奸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男方均够成强奸罪。刑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充分保护幼女。所以本案中的女孩12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友即使经过了女孩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实务中我们最经常遇到的一种案子是关于初中生谈恋爱的。首先要说明,我国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4周岁。试想如果初二初三的男女生谈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一旦男生超过14岁,而女生不满14岁,男生很容易被认定为强奸。这种案子我是见过实例的。

司法实践中也常见遇到有的女孩子特别成熟,其实不满14岁但谎称已经14岁的。这时候有的男方确实不知情,法律规定未给女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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