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自愿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男孩是否涉嫌强奸罪?

近日,长沙一12岁女孩被尾随强奸一事引发关注。12月17日晚,长沙警方通报了案件侦办结果,12岁的受害人与网友发展为男女朋友,在与对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因害怕责骂编造 “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你怎么看待这件事?嫌疑人罪行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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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事情的事情的始末: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起案件的始发原因是因为女孩谎称自己被强奸之后经过查明才发现原来这起案件当中不存在“公交强奸”案件,只是因为女孩怀孕之后担心被责骂谎称的一个理由罢了,所以前一段时间的公交强奸的热点也就此揭开谜底!


二、该案强奸罪定罪的原因及判罚

题目中仅交代案发时女孩已经年满12周岁,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时女孩是否已经足够12周岁尚未交代,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本案定性为强奸罪也是有法可依的。

  • 在关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首先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三款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所以根据题目交代男孩与女孩系网友这个条件来看,男方是应当知晓女孩实际年龄的,据此在此种条件下,男方明知女孩12周岁,仍然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构成强奸罪,故而本案当中对于该男子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当。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就是性行为的发生系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所以考虑到男方虽然构成强奸罪,但是本质上主观危害性并不大的情形,该案很有可能从轻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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